征收土地预公告
(蕲)政征告字〔2024〕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公共利益和实施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经蕲春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现状、用途
拟征收土地位于蕲春县漕河镇大路铺村,申请用地面积0.2036公顷,全部为集体土地(详见勘测定界图)。
土地现状类型为农用地0.0872公顷(均为耕地),建设用地0.1164公顷。
土地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用地批次为蕲春县2024年度第4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
《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不在标准范围内的以评估方式确定,相关标准尚未公布实施的,经评估后据实补偿。
三、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具体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准。
四、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部门将组织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予以配合,并在《征地调查登记确认表》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确认登记表》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安排
拟由蕲春县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作为申请土地征收的重要依据。
六、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
特此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