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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13时,蕲春县刘河派出所民警接到村民张义元报警,称其在刘河老街河里挖到一个像炸弹一样的东西。
刘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赶到现场。经查,该物品位于蕲河刘河大桥下游500米处河内,水流将河沙冲刷致该物品露出,可见部分长度约40厘米,直径约25厘米,尾部有“昭和12年”字样。经县人武部有关人员确认,这是一颗抗日时期日本侵略中国时投下的炸弹。
目前,这颗炸弹已被妥善处置。
值班:房小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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