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发[2012] 13号
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湖北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规划控制和
环 境 保 护 的 通 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湖北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保护、开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公园的规划控制和环境保护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湖北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的规划控制范围未正式确定前,沿赤龙湖周边1公里范围内须强化规划控制。
二、在上述及随后正式确定的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开发、经营行为必须符合公园的总体规划。在公园总体规划未正式审定之前,所有在建工程、开发项目未经公园管理处评审核准的必须全面停工。
三、在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禁止砍伐树木和全垦种树、捕杀野生动物、开展土地整理、开矿采矿、兴建大型禽畜养殖场、向赤龙湖水面及水系排放严重污染废水等行为。坚决打击突击占地、突击建设、突击签订承包或转让合同、突击流转林权或土地使用权。
四、规范承包行为。国有和集体场园、水面和其它资产承包、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不得擅自转包或租赁;未到期的,在该合同期限内,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必须报发包方备案,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必须经过发包方同意。
五、规范建设行为。包括私人建房、单位建房、拆屋建房、建设新农村示范点、建设牛栏、猪圈、厕所、围墙、地库等地面附属物以及葬坟迁坟等,未经公园管理处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六、规范养殖行为。赤龙湖(包括内湖、外湖、恒丰湖等)水面及周边湖堰塘渠的水产养殖必须遵守国家湿地的规定,逐步转变养殖方式,不得过量投入化肥及用药,确保水体水质达标。
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由县国土资源、规划、水产、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据《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二O一二年四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保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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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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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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