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本戒严令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
二、戒严区域:黄冈市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居民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秸秆、烧荒、烧田、烧田埂、烧香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爆破用火、放孔明灯、动火施工及其他引发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要有效履行监护责任,林木、林地经营者要依法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戒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落实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严格野外火源管理,严厉打击违规用火行为。
违反本戒严令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冈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