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1日下午14时20分许,蕲春交警大队副大队长兼漕河中队中队长刘国全、指导员胡伟林带领民警方汉乔在四路桥红绿灯岗点开展漕河城区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时发现,一辆沿齐昌大道由一路往小转盘方向行驶 “豪江”125型两轮摩托车未悬挂号牌照,当即将其拦停,在对驾驶员朱理贵(男,现年43岁,住蕲春县漕河镇付畈社区八组)进行例行检查时,违法行为人朱理贵不能提供“两证”,并满口酒气,遂将其口头传唤至中队接受调查,经机动车驾驶员微机查询:违法行为人朱理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经酒精测试仪测试: 朱理贵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9mg/100ml,认定为饮酒驾驶。
目前,经依法报请县公安局批准对朱理贵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三项违法行为裁决合并执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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