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它必要材料
二、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2、受理;3、审核;4、记载登记簿;5、发证。整个程序30个内工作日完成。
符合办证条件,当事人随时携带相关资料到我局申请办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30个工作日完成房屋登记(我局一般在7—15日内办结)。监督电话:0713—7222916
蕲春县房地产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