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李时珍国际医药港内2#、3#、5#三个地块共98.51亩。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核定的面积为准,具体户数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征收补偿签约
(一)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3个月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签约期限。
(二)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漕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五、其他
自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黄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024年9月20日
附件
为规范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征收范围:李时珍国际医药港内2#、3#、5#三个地块共98.51亩。
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具体征收范围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规划红线图为准,具体面积以测绘核定的面积为准,具体户数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征收补偿签约
(一)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3个月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签约期限。
(二)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内。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为蕲春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单位为漕河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方式
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五、征收补偿标准和具体办法
(一)住宅房屋补偿
1.如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主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超出主体房屋的占地面积部分按本区域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2.如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主体房屋根据不同结构升减比例后,按相应调换比例在就近还建小区按建筑面积予以产权调换。
(1)房屋结构升减系数:土木结构的面积减去10%、砖木结构的面积减去5%、全现浇结构的面积上升5%、砖混预制结构的面积不升不减。
(2)房屋产权调换比例:面积升减后,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调换比例为1:1.3,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调换比例为1:1.2,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调换比例为1:1.1,房屋总层数为三层以上的调换比例为1:1。
(二)装饰装修及构筑物、附属物等补偿
1.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2.自建房屋主体建筑上的屋上屋、楼梯屋,层高最低点达到2.8m(含2.8m)以上的,按1:0.5比例折算成房屋产权调换面积;层高最低点2.8m以下的,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3.钢构的屋上屋、附属屋一律只作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
4.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之外的猪舍、牛栏、羊圈、羽禽棚舍等生产用房和室外厕所、仓储柴房、祠牌楼等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只作货币补偿。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附属厨房、卧室、车库,可按1:1比例调换房屋:
(1)层高最低点2.8m(含2.8m)以上,毗邻主体建筑;
(2)建在合法的土地使用面积上,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手续。
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附属厨房、卧室、车库,只作货币补偿,不予房屋产权调换。
6.以上符合条件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屋上屋、楼梯屋、厨房、卧室、车库,均不享受过渡安置补贴和奖励政策。
7.自建房屋的地下室层高在2.2m(含2.2m)以上且系水泥地面的,纳入被征收房屋总层数计算主体建筑面积,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地下室层高在2.2m以下的,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8.水井、屋前屋后水泥路面、围墙等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
(三)产权调换房面积结算
1.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被征收房屋调换总面积接近的还建房户型进行调换。
2.产权调换房屋面积结算: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按建筑面积结算,总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应调换总建筑面积10㎡(含10㎡)以下部分,以户为单位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建筑成本价结算;大于10㎡(不含10㎡)以上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价结算。被征收房屋应调换总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房总建筑面积部分,按自建房屋评估价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产权调换房设计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形成的差价,在产权调换房交房时一次性结清。
(四)产权调换房选房方式
产权调换房为现房。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时间先后顺序选房。
(五)过渡期限和过渡安置补偿
1.过渡期限:自被征收房屋全部搬迁腾空之日至产权调换房交付后3个月。
2.过渡安置补偿:住宅房屋过渡安置期间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每月6元/㎡的标准支付过渡安置费。
(六)前后院菜地及鱼塘补偿
被征收房屋前后院内菜地青苗费按2160元/亩予以补偿,鱼塘按水面面积2000元/亩对经营者予以补偿。
(七)房前屋后苗木、树木补偿
常规树木:成型树(距地面2m以上,直径10cm-20cm)70元/棵,大树(距地面2m以上,直径20cm以上)150元/棵。
零星果树:未挂果树25元/棵,挂果小树50元/棵,挂果大树200元/棵。
(八)房屋及土地面积的认定与补偿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为依据。被征收人对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与证件标明建筑面积有异议的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等情形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测绘机构现场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土地使用权证》批准宅基地的使用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按该地段现行住宅基准地价补偿。《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非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按土地征收部门本区域现行的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
3.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用地批准书或已缴纳土地出让金但未建房的空地(屋基),按该地段现行住宅基准地价予以补偿,同时凭发票退还未使用土地出让年限的出让金。
4.征收集体土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等补偿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标准执行;集体土地上附着物(含住宅)等补偿标准参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标准执行。
(九)违法建筑的处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补助与奖励
1.被征收人房屋搬迁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空调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400元;太阳能搬迁每台一次性补助800元;迁坟按每棺2500元打包补助到社区,由社区负责迁坟工作。
2.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产权调换房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时,有房地产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按蕲春县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2021〕4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一条及〔2022〕1号专题会议纪要第二条办理;无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办理证件相关优惠政策,所需费用自行承担。
(二)征收范围内的电信、移动、联通、铁通、市政等设施由其产权单位自行搬迁拆除,不予补偿。供电、供水、有线拆除费用按每户100元予以补偿,天然气改迁的费用审计后据实予以补偿;产权调换房的水、电、气等设施安装,按2015年2月13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城南新城建设指挥部关于蕲春县城南新城房屋征收安置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后,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同时予以收回。逾期未收回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公告注销。
(四)被征收人必须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搬迁腾空验收合格后,被征收人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偿费用及奖励。
(五)被征收人应当保持被征收房屋结构完整,不得擅自拆除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及附属设施,应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专业拆迁机构统一拆除。被征收人因擅自拆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七、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由蕲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方案适用于李时珍国际医药港(部分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价格补偿参考标准
2.产权调换房成本价格及市场价格参考标准
蕲春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