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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意见通知

2012年06月06日 21:28     小编:蔡蔡     |0     点击: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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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政办发[2012] 93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意见的
              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蕲春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意见
 
为了加大对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有效地遏制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清查范围和对象
(一)清查范围。东以京九铁路向外1.5公里为界;西以西岚公路向外1公里为界;南以温州大道向外3.5公里为界;北以京九大道向外2公里为界。具体包括下列村(居委会)所辖区域:
1、漕河镇的付畈、十里畈、南门畈、夏漕、菜园头、豁口、八斗地、大河口、李咀、经济场、冯围、杨树畈、何大垸、独山、吴庄、大路铺、罗州城、六房湾、芝麻山、十里铺、严垅、枫树林、杨四岭、一居民、二居民、新建、高德畈、汪林村(居委会);
2、赤东镇的北风头、板桥、白河、邓园、伊漕、范铺、马铺、三渡、白池、王咀、田围、杨墩、张岗、邓信、野塘咀、金城、龚大围、酒铺、杨旦村;
3、横车镇的西河驿、黄岗、路口、马华山、易河、松树岗、潘畈村;
4、管窑镇的三合铺、南征湖、江凉、付岗、管凉、寒婆岭村。
(二)清查对象。
1、《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县城规划区的村(社区)范围内,自2005年4月19日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部分区域内全面开展土地、房产、城镇规划、矿产资源四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蕲政办发[2005]32号)印发之日起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2005年4月19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2、李时珍国际医药港规划新列入的村范围内,自2009年2月19日该规划批准之日起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2009年2月19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3、城南新城和河西新区新列入的村范围内,自2011年10月11日县规划部门印发《致新城中轴线两侧与河西工业园区居民的一封信》之日起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2011年10月11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4、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赤东片区新列入的村范围内,自2007年2月13日蕲春经济开发区开工奠基之日起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2007年2月13日以前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当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二、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下列情形均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以及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
2、未经依法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进行的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未经依法批准或骗取批准以及不按用途、批准地块或超批准面积使用土地建设的;
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经批准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5、非法买卖或占用集体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建房的;
6、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擅自圈占土地建设的其他情形。
(二)违法行为的时间按下列依据认定:
1、有与镇、村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缴款票据的,以新发生时间为准;
2、无合同协议或缴款票据的,以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调查认定依据确定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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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违法建设的处理
1、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违法建设的处理:
(1)正在建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经信、住建部门会同城管执法、国土等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立即停止供水、供电,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进行处理。
(2)已经完成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①侵占道路、管线等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等规划用地,或影响上述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②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军事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区安全造成隐患的;
③严重影响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貌保护的;
④擅自改变规划用途或擅自突破规划控制指标,严重影响市容景观或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
⑤对城区水源保护区、河道、水体、山体等造成重大破坏的;
⑥在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即2007年2月13日后在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赤东片区规划控制区内擅自进行建设的,2009年2月19日后在李时珍国际医药港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擅自进行建设的,2010年10月29日县政府《通告》之后《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2011年10月11日后在城南新城和河西新区内擅自进行建设的;
⑦建筑间距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低标准,严重影响相邻建筑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等,有可能引起严重纠纷的;
⑧严重违反城区规划和违反城区规划强制性规定,后果严重、不拆除难以补救的其他情形。
(3)《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2005年4月19日以后至2010年10月29日县政府《通告》之前已完成的违法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或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按审批程序补办各种手续、缴清各项税费,并处整体工程造价6%的罚款。
2、对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内容违法建设的处理:
(1)超过规划审批面积且对规划影响较大无法消除影响的,必须予以拆除。
(2)对规划影响不大的,除按下列规定处罚外,并按市场销售价补缴超建面积部分的各项税费:总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免予处罚;总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5%以上(含本数,下同),10%以下的,处整体工程造价3%的罚款;总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10%以上15%以下的,处整体工程造价4%的罚款;总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15%以上的,处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3、对临时建筑的处理:
未批先建或超过批准期限且影响城区旧城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和县重点项目建设的临时建筑,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停止供电、供水并强制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4、工程造价计算:
以黄冈市造价站公布的2009年基准价为准:砖混结构809元/平方米;框架结构(含底框)1062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217元/平方米。
(二)违法用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1、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严重不符合城区规划已建或在建的,由县城管执法、国土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已经国土部门批准,但不符合城区规划未建的,由县国土部门退回办理土地相关手续的全部费用并收回相关土地批准文件和证件。
2、《蕲春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2005年4月19日以后至2010年10月29日以前,居民建房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但符合城区规划已建成或正在建的,根据所占地面积和所处地段不同,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00%补缴土地出让金,并缴纳用地报批相关税费。现行基准地价标准为:一类地段每平方米405元;二类地段每平方米320元;三类地段每平方米235元;四类地段每平方米152元。现行基准地价覆盖区域外的土地,参照相近地段基准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用地报批的相关税费。县城规划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公布。
3、居民建房符合城区规划并已获得用地手续而尚未建设的,除“填空补缺”、拆迁还建、危房翻建、当地农民“一户一基”等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建设,由相关部门收回有关批准文件和证件,退还收取的各种费用;经审定允许建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所持证件属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用地的,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属居民的还应根据占地面积和所处地段不同,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00%补交土地出让金,缴纳用地报批的相关税费;居民所占土地属集体建设用地的,还应按所在乡镇新公布的年产值标准,向所在村集体足额缴纳征地补偿费。
(2)所持证件属国有出让的,根据占地面积按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缴土地闲置费,缴纳用地报批的相关税费。
4、居民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非法从村(居)委会集体或农民个人手中购买土地,未建设的,一律不允许建设,所涉费用由非法出让方退还。
5、非居民建房已批准的闲置用地(不含工业园区),满一年不满两年的,依法足额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建设;满两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6、用地已获批准、但未建设且不符合城区总体建设规划的,不得继续建设,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由县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征收。
7、非法租地(或以租代征地)、临时用地按下列规定处理:
(1)凡以租代征占用集体土地从事工业和商业的,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必须停止经营,五个月内必须自行搬迁完毕;逾期未停止经营的,由经信、国土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逾期未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未经批准的养殖业用地或砖瓦窑用地,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停止用地,五个月内自行搬迁;逾期未搬迁的,由经信、国土部门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止供电、供水,由工商部门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其他临时用地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停止使用,逾期未停止使用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拆除。
8、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使用权人与实际使用权人不一致的,认定为非法转让。根据其所占土地性质不同,分别按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划拨用地、国有出让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40元和3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根据其土地批准时间和具体情况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10、只有房屋产权证而无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的,待查清其原有用地性质后,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1、2010年10月29日县政府《通告》之后的违法用地,尚未建设的,一律退回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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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相关规定
(一)以私人名义取得用地、规划手续,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开发的,由公安机关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和规范。
(二)非当地农民及当地农民“一户多宅”违规建房的,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处理;属当地农民(祖居户),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建房的,按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农村建房秩序的意见》(蕲政发[2007]38号)执行。
(三)在建、拟建房屋必须有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中,个人建房必须持有用地批准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缺少其中之一的仍然按本意见相关规定处理。
(四)自2010年10月29日县政府《通告》规定“停止受理个人建房规划许可和用地申请”之后,县规划、国土等部门仍私自受理的,所收费用全额没收,以此取得的规划、用地手续不能作为用地和建设行为合法的依据;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五)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接受处理。凡超过规定期限后接受处理者,处以应缴税费10%以上15%以下的罚款;拒不接受处理者,依法强制执行,不予任何补偿。接受处理后根据具体情形视为符合用地、建设许可条件的,由当事人持缴纳罚款、税费的凭证,到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
(六)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党员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除按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视情节轻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抗拒清查,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掩盖错误,拒不接受处理的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检查,积极配合处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七)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县城区规划区内禁止个人擅自新建单栋私房,如发现违法建设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县城区规划区内个人改建、扩建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县城区规划区以外的控制区域(具体范围由县城乡规划部门另行规定),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民宅基地建私房、购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格控制农民单独建私房。农民符合条件确需建房的,必须采取统一规划、定点建设,提倡在规划确定的区域建高层住宅或农民公寓。
(八)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凡在城区规划区内因建设活动申请用水、用电的,当事人必须向供水、供电部门提供相关的用地、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国土部门的相关意见书,否则,供水、供电部门不得供水、供电。供水、供电部门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者供水或供电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九)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在城区规划控制区内建坟的,必须由有关镇(区)安排在指定地点按规定建设,如发现违法建设的,一律依法强制迁移。禁止在独山森林公园、鹞鹰岩风景名胜区和县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建坟;如发现违法建设的,一律依法强制迁移。
(十)本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未尽事宜,由县城区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规划  用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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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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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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