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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已明确,16种情况收费减免!

2016年12月14日 17:00     小编:     |0     点击: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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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明确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及收费优惠减免政策,规范不动产登记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通知》对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实施后,全国每年可减轻不动产登记申请人负担约5亿元

根据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实行“房地一体”登记,即将现行房屋及其建设用地分别登记、两次收取登记费,统一整合为一次登记、只收取一次登记费。

根据通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行零费率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按规定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

16种不动产登记实行收费减免优惠

  • 减半收取登记费

包括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等4种情形。

  • 免收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

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等8种情形。

  • 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

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

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等4种情形。

  • 谁来缴费?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一方缴纳。

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把新建商品房办理首次登记的登记费,以及因提供测绘资料所产生的测绘费等其他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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