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蕲春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蕲政规[2021] 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现就《监管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监管办法》?
答:出台《监管办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全县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及农民工工资支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房地产交易风险。
二、什么是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销户前进行销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全额现金购房款、定金、保证金、首付款、预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等款项。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如何设立?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该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为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签订《监管协议》。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可用于哪些方面?
答: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项目主体、购置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建设施工进度及配套设施款、法定税费、预售项目抵押贷款本息、必要的管理费用及项目涉及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等。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应当在《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额度范围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用款事项的相应证明材料以及上次申请用款拨付到位的证明材料。重点监管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可以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以下两个环节申请拨付使用:(一)房屋结构封顶;(二)预售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项目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动产首次登记证明、物业承接查验报告后,可以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解除监管账户申请。
来源:蕲春县人民政府